北京二中院受理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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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诉状中称:轮选“987”小麦种子品种(以下简称“987品种”)为原告通过合同独家买断生产、经营的小麦种子品种,原告已将该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授权日为2007年3月1日,品种权号为CN20030389.9,且原告迄今一直按时缴纳新品种保护费。故原告是“987品种”合法的品种权所有人。但2009年9月原告在进行“987品种”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二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已申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的“987品种”种子。而被告二销售的种子系由被告一生产。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良好的市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据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3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已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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