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与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
提 要 通过对有关国际标准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的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具体做法,对中国如何实施葡萄酒的原产地域命名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 原产地域产品;葡萄酒;地理标志
有史以来,很多农业和工业产品都是通过其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而逐渐闻名于世的。人们也知道,与其它产品一样,原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葡萄品种等自然因素和栽培管理措施、葡萄酒的酿造工艺等人为因素决定了葡萄酒的质量及其特征和风格。因此,在众多的消费者心目中,标志葡萄原料以及葡萄酒的产地的地理名称,即“地理标志”,同时亦代表了该葡萄酒的质量及其风格。这也是地理标志能够成为区分不同葡萄酒的重要手段的原因。由于葡萄酒种类繁多,且其质量等级以及商品价值变化很大。所以,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公约)都必须保证地理标志的使用应遵循既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应既能保障葡萄酒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合法竞争,同时又能使消费者根据产品所提供的正确的信息(最重要的是地理标志),在众多的产品中选择自己理想的葡萄酒。这就是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的主要内容(李华,1990)。
1 地理标志(Geographic Indication)的定义
地理标志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Geographic Origin),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历史证明,人们常常将地理标志与商标相混淆,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商标,通俗地讲,就是商品的牌子,它是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商品不同质量的一种专用标志,属于企业专用;商标的概念只从属于人,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人的工作,而与地域、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毫无关系。而地理标志,简单地讲,就是商品的产地,它是区别商品产地、因此区别商品风格、特征的专用标志,永远不能属于某一企业专用,因为如果在某一地理标志所限定的地域内有多个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那么该地理标志可以被这些企业同时使用;地理标志的概念不仅从属于人、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人的工作,同时还从属于地域、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
虽然地理标志与商标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但在产品的商品化过程中,特别是在葡萄酒的商品化过程中,地理标志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商标。对于很多产品,如著名的波尔多葡萄酒,产地是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这些产品从生产国出口到其它很多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主要因素常常是这些产品的地理标志。例如,我们在决定购买波尔多葡萄酒时,只注意它是不是波尔多葡萄酒,而不管它的生产厂家或它的商标。正如巴黎公约(Convention de Paris)所表述的一样,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假冒或使用不符,属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一部分。
在地理标志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区分三个意义相近,但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1.l 来源标志(Indication of Provenance)
这种地理标志用于标明某一产品的出产地(包括国家、地区或确定地点);但使用来源标志的产品可以不是在标定地制造或出产的,而仅仅是在该地转口。
但是,来源标志的这一定义与其在葡萄酒方面的使用是不相符的,因为在实际使用中,来源标志的定义与原产地标志完全相同。
1.2 原产地标志(Indication of origin)
原产地标志是标明某一产品原产地的地理名称(包括国家、地区或确定地点),该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于其产地。在标定区域内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所有企业都可使用原产地标志。
1.3 原产地命名(Appellation of origin)
关于原产地命名,有两个相互补充的定义。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的定义如下:
只有其原产地长期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具有确定声誉的葡萄酒,才符合原产地命名的要求;这一声誉应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起着决定作用的自然因素:气候、土壤、品种和坡向等;
————起着一定作用的人为因素:栽培和酿造方法。
而里斯本协议(Arrangement de Lisbonne)的定义则为:原产地命名是某一商品原产地(包括国家、地区或确定地点)的地理名称,但是,该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决定于原产地的地理条件,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综合上述两种定义,原产地命名产品的特征和质量决定于其生产地理区域内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它不仅应满足原产地标志的要求,而且应满足决定其特征并使之获得其声誉的生产条件。所以,原产地命名是更狭义的原产地标志。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OMPI)关于地理标志的协议草案
由于在对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命名)的保护方面,现行的各种国际协议或公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建立新的原产地命名和原产地标志的国际保护体系。这就是OMPI关于地理标志的协议草案。
根据该协议草案的第2.1条,“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因此,协议草案没有关于地理标志的新的定义,但它将各类产地标志均视为地理标志。协议草案包括两章,第一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假冒或使用不符,第二章为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体系。
协议草案的第一章在防止假冒方面主要吸收了“巴黎公约”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和“马德里协议(Arrangement de Madrid)关于取缔地理标志不符产品的条文。此外,草案第4.4条规定,一旦该协议草案在某一国内实施,所有的地理标志均不能被改变为有关产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在该国国内对它们的保护,其保护期限持续至它们在其原产国国内变为有关产品的通用名称为止。例如,目前香槟酒(Champagne)在我国就不能作为起泡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为它是原产法国香槟省的一些起泡葡萄酒的原产地命名。
草案的第二章为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体系,它是在里斯本协议的注册体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里斯本协议只保护原产地命名。而草案规定,只要原产国申报某一名称为原产国有关产品的地理标志,则可作为地理标志而进行国际注册。换言之,即使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不具备特殊的质量或特征,只要原产国申请,草案均允许国际注册。原产国可自由地制定有关质量标准,而其它契约国必须禁止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
3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和原产地命名
根据原产地命名的定义,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1984年决定,每一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的标准,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生产区域;
——葡萄品种构成;
——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
——最低自然(潜在)酒度;
——最高酒度;
——每公顷产量;
——种植方式,特别是:
·最小种植密度;
·整形和修剪方式;
——酿造方式;
——分析和感官检验;
——标签标准;
——质量控制。
此外,对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发表认可的原产地命名葡萄酒,应在标签上标明其原产地名称且该名称可代替“葡萄酒”一词,同时应标明“原产地命名(Appellation d’origine ……)”字样。
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成员国中,除美国与澳大利亚在加入该组织时对原产地命名的规定有所保留外,根据它们对原产地命名葡萄酒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
3.1 按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定义实施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中,阿尔及利亚、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和突尼斯等,都有原产地命名的专门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为了确定原产地命名葡萄酒的不同质量等级,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这些国家严格地执行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关于原产地命名葡萄酒规定,以确保这些产品的风格和质量完全决定于各产地的地理条件(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而德国、瑞士、奥地利、南非和以色列等则将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等级结合使用。在这些国家中,决定葡萄酒质量的首先是其质量标志,其次才是原产地名称。但是,原产地命名葡萄酒仍必须符合有关原产地命名的规定。
在塞浦路斯、匈牙利和卢森堡等国,原产地命名葡萄酒都是通过国家商标认可的。但是,要获得这种国家商标,有关葡萄酒的生产条件,必须满足原产地命名的要求。
3.2 原产地命名实际上是原产地标志的国家
主要是美国。由于美国就产地标志而言是一个新兴的国家,我们将单独讨论其有关方面的法规。
3.3 地理标志实际上是商标的国家
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土耳其和原苏联等。这些国家没有关于原产地命名的法规,原产地命名只是作为商标使用,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葡萄酒的产地。并不保证这些葡萄酒具有原产地命名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独特的风格。
4 美国与地理标志
从1978年8月开始,美国实施了有关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法规。该法规对美国产葡萄酒和进口葡萄酒原产地命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原产地命名”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
4.1 “原产地命名”只具有海关的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命名”实际上是国家的名称,如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国、中国、法国等。对于美国产葡萄酒或进口葡萄酒,原产于标志国家的部分不能少于75%,而且应满足原产国的有关规定要求。
4.2 “原产地命名”只表示原产地标志
即以单一州名或县名或以与美国的州、县相似的行政区名作为“原产地命名”。对于这类葡萄酒,原产于标志区域内的葡萄酒不得少于75%,而且必须符合相应行政区的有关规定要求。在这一大类葡萄酒中,还允许以2?个相邻州(县)的名称作为“原产地命名”如“加利福利亚椂砝崭浴保谡庵智榭鱿拢咸丫票匦肴吭诒甓ㄖ?县)内,且应在标签上注明原产于各州(县)葡萄酒的比例。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所谓“原产地命名”只考虑了行政或政治区划的界限。
4.3 以葡萄酒产区作为“原产地命名”
这一原产地命名的定义实际上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和里斯本协议的原产地命名定义的结合物。首先,原产地命名的名称必须是地名(现用地名或者历史上曾经使用过的地名);其次,葡萄生产区域应具有与其它产区明显不同的地理特征(如气候、土壤、海拔等),且其界限应通过一定的法规认可、确定。最后,必须确定其葡萄品种构成和相应的人为因素。
如果某一葡萄酒产区要以其地名作为葡萄酒原产地命名,有关方面(如葡萄种植者、葡萄酒生产者等)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酒、烟、火器局(Treasury Department’s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AT&F)提出申请,并附上如下材料:
棗该地名为当地或全国共知的证明材料;
棗能证明该区域的界限与申请中标明的界限相符的新的或历史的材料;
棗该区域地理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海拔等)区别于其周围地区、且有利于葡萄栽培的特点的证明材料。
一旦批准该地的申请, AT&F就发表它的明确的地理界限,并形成长期的法规。相应的原产地命名标志及其名称就可显示在葡萄酒的标签上。
自1980年6月第一个申请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区以来,美国已认可了数百个产区。
对于进口的产区标志(原产地命名)葡萄酒,只要原产国认可并且符合原产国有关规定,就可采用此类标志。
综上所述,各国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规定的严格程度,是由对影响葡萄酒质量的各种因素的重视程度而定的。世界上不同类型产区影响葡萄酒质量的因素比较如下(见表1):
表1 不同类型产区影响葡萄酒质量的因素的分类
因素分类 产区类型1 产区类型2 产区类型3 产区类型4
(代表国) 地中海地区(法国) 盎格鲁-撒克逊地区A类(德国) B类(美国) 以市场产品为主的国家(中国、日本)
1 生态 品种 品种 消费者口味
2 气候 气候 酿造工艺 包装 运输
3 品种 土壤 消费者口味 酿造工艺
4 酿造工艺 酿造工艺 气候 品种
5 包装 运输 包装 运输 土壤 气候
6 消费者口味 消费者口味 包装 运输 土壤
国家特征 农业(第一产业) 工业和科技(第二产业) 商业(第三产业)
可见,对生态条件重视的程度上,地中海地区(如法国)>英语地区(如美国)>以市场产品为主的国家(如中国),这个顺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葡萄及葡萄酒产业的发达完善程度及其内涵。
我国目前葡萄酒的群体质量较低,区划布局极不规范。葡萄酒质量的提高还依赖于消费者鉴赏能力的提高。要逐步地由第四类产区发展过渡到第一类产区,还葡萄酒的本来面目,但也不能太超前,否则投资回报率太低。因此,在建立我国的葡萄酒原产地域命名系统时,目前应主要参照第三类产区的做法。
5 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
我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属于原产地域产品范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8,17)对原产地域产品做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该规定指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报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及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由申报机构向保护办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提交以下资料: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应向本地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产品生产者简介;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 结 语
由于世界上各主要葡萄酒生产国,特别是WTO的成员国都先后建立了各自的葡萄酒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系统,所以,要想减小我国在加入WTO后外国葡萄酒对我国葡萄酒产业的冲击,使我国葡萄酒行业在新世纪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葡萄酒的原产地域命名系统。但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我国应主要参考英语地区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的标准和做法,同时还应制定与国际标准相适应的有关标准。要完成这样庞大的系统工程,就必须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建立由各类专家和工程师组成的中国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研究中心。
我国目前要建立葡萄酒的原产地域命名系统,必须首先废止《半汁葡萄酒》标准,而将GB/T15037-94《葡萄酒》标准升为强制性标准,同时需要建立与有关国际标准相适应的葡萄酒工艺标准、原料标准、添加物标准、分析和感官标准及标签标准等。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葡萄酒原产地域命名法规。
对于我国现有的葡萄酒产区,应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有关葡萄学、葡萄酒学、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以及相关地区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对其生产区域、葡萄品种结构、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单位面积产量、种植方式,特别是最小种植密度和整形方式、酿造方法、分析和感官检验、标签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认真地调查、研究和总结,形成相应的原产地域命名产品的标准系统,并强制性地实施。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应建立与这些标准相适应的监控和质量监督体系,以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希望发展葡萄酒的新产区,必须应用相应指标体系首先对全国进行科学的葡萄和葡萄酒种区域化。凡是不在适宜区的地区,均不能发展葡萄酒。而对于处于适宜区的地区,如果要发展葡萄酒,则必须按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的论证以后,同样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质量监督体系的监控下进行实施。
同时,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原产地域葡萄酒进行广泛的宣传,以使消费者了解什么是原产地域葡萄酒、有那些原产地域葡萄酒及其相应的质量特征。没有消费者的理解和参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系统的建立就不可能获得成功。所以,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体系的初创阶段,向消费者宣传原产地域产品比广告更为重要。
参 考 文 献
1. 李 华. 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 葡萄栽培与酿酒,1990(2):31?5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1999.8.17
Appellation of Origin and Geographic Indication of Wine in China
LI Hua
(College of Enology, Northwest Sci-Tech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Abstract The system of geographic indication of wines and their protection in China were proposed by comparing the mai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the system of different countries.
Key words Appellation of origin; Wine; Geographic in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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