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pay.com域名归属:掩盖不了的“抢注”恶意
2014年8月,胡先生注册了androidpay.com域名,其同时还注册有与android有关的30多个域名。2015年3月,谷歌公司与胡先生联系购买涉案域名,胡先生的报价为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胡先生将涉案域名以1万元价格转让至杜女士名下。
随后,谷歌公司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提交投诉书,请求裁决涉案域名争议。2015年5月,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androidpay.com裁决转移给谷歌公司。杜女士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域名与谷歌公司的商业标识构成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遂驳回杜女士要求该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杜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androidpay.com域名注册引发争议
2014年8月,胡先生通过国内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注册了androidpay.com域名。这一域名仅比谷歌公司1997年6月注册的android.com域名多了一个“pay”。
2015年3月,谷歌公司发现androidpay.com域名被注册但还没有解析到相关网站,只是处于公开出售状态,同时查到胡先生还注册了与“android”相关的其他数十个域名。出于经营考虑,谷歌公司通过第三方MarkMonitor与胡先生联系购买androidpay.com域名。胡先生提出的转让报价为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在域名协商收购过程中,2015年4月3日,胡先生火速把androidpay.com域名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杜女士,变更了域名持有人邮箱等联系方式,协商难以继续。
根据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2015年4月13日,谷歌公司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提交投诉书,将胡先生和杜女士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裁决androidpay.com域名归其所有。(相关链接:域名争议的两大解决途径)
2015年5月31日,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的专家组作出专家意见,认定被投诉方胡先生和杜女士没有合法利益,从而将androidpay.com域名裁决转移给谷歌公司。
androidpay.com域名的注册商是一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企业。杜女士在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裁决生效前,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谷歌公司,主张androidpay.com域名归其所有。
"androidpay"和“android”是否有关
androidpay.com域名该归谁?实际是要判断谁对“androidpay”享有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曹丽萍在翻阅这个案件的证据材料时发现,谷歌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享有“androidpay”合法权益的证据都只是针对“android”的,实际上,直到该案诉讼期间,谷歌公司也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ndroidpay”标识。谷歌公司提交大量的证据表明,除了有android.com域名,并经营该域名指向的网站,谷歌公司从2007年起在美国、阿根廷、中国大陆、香港等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第9类软件、第38类通讯、第41类教育、第42类软件设计开发等类别上注册“ANDROID”商标。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ANDROID”还被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android”享有权利,就能认为对“androidpay”也享有权利吗?“androidpay”是“android”和“pay”两个词组合而成,pay是个常见的英文单词,中文含义是“支付”。android(安卓)明显不属于和pay一类的通用词。
对android一词的解释,双方强调的含义各有侧重。杜女士强调该词应当理解其第一层基本含义“机器人”。但谷歌公司解释,android一词作为“机器人”的含义是个生僻词,极少使用,该词之所以被大家熟知,正是因为谷歌公司推出的操作系统,而且使用这一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市场份额不断增大,在中国市场已经超过70%,从而使android一词广为人知的同时,也将该词与谷歌公司相联系。
庭审中,杜女士举例称,当前,各类互联网支付兴起,“Alipay”“Tenpay”“Unionpay”“jdpay”等名称中广泛使用“pay”,因此使“pay”具有很强的显著性,“androidpay”一词的显著性体现在“pay”上,不体现在“android”上。
使用androidpay.com域名是否就产生合法权益
诉讼中,杜女士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她对诉争域名的使用产生了合法权益。其中主要的两份:一是诉争域名解析指向的“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网站网页。曹丽萍查看这一网站后发现,首页显著位置在2015年5月12日发布了一条“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上线的“重要声明”,内容主要是:“本网站是个人网站……无打算出售、出租、转让本域名;本网站是一个非商业性质的,非营利性、专门分享移动支付资讯及研究移动支付技术的网站……如果您是偶然进入本网站,请离开”。二是杜女士委托代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2类上注册“androidpay”商标,商标局已经受理的文件。
这两份证据都发生在双方发生域名争议且进入仲裁程序之后,明显看得出杜女士匆忙使用诉争域名的情形。正常情况下,网站经营者都会欢迎公众浏览访问自己的网站,甚至为了提高访问率和增加用户粘性使出浑身解数,不会要求“偶然”闯入者“请离开”。另外,近年来,申请商标注册的人一般为经营主体,普通个人无法申请注册商标。
结合这些常识性认识,针对这两份形式上看似正常,但颇有蹊跷的证据,曹丽萍当庭与杜女士本人电话询问:第一,杜女士个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情况;第二,以什么身份申请注册商标;第三,注册商标对开办网站是否有帮助。
杜女士解释,她是主要从事教育培训学校的教务班主任,以个体工商户某健康保健咨询中心的名义申请注册“androidpay”商标,经营个体工商户、开办网站都只是个人业余爱好,没有考虑将“androidpay”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清楚注册商标对其开办的网站是否有帮助……
最终,海淀区法院认定androidpay.com域名与谷歌公司的商业标识构成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杜女士对该域名没有合法权益,判决驳回杜女士要求androidpay.com域名归其所有的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杜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过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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