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就专利实施许可问题起诉华夏生生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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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晚间,康芝药业公告称,公司诉华夏生生药业(海南)有限公司(原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及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获得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意立案审理。
据公告,上述两被告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随后与康芝药业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华夏生生药业将湘北威尔曼制药许可其使用的发明专利用于生产其名下的药品“注射用头孢他啶他唑巴坦钠(3:1)”(规格1.2g,2.4g)两规格产品转让给康芝药业所有及生产,以及约定了专利使用费。截止2013年11月29日,康芝药业合计已向湘北威尔曼制药支付了520万元专利实施许可费。
此后,在上述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康芝药业发现上述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法应属于无效的专利,遂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受理。并且,康芝药业发现湘北威尔曼制药存在故意隐瞒涉案专利存在不稳定性真实情况的情形。
对此,康芝药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补充协议,湘北威尔曼制药退还上述专利许可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7.5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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