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财产保全是否构成错误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号】
(2014)榕民初字第1026号
(2016)闽民终189号
【裁判要旨】
判断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为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另外,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案情介绍】
福建多棱钢业集团公司(下称多棱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其认为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公司(下称恒盛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多棱公司申请法院对恒盛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厦门多棱公司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同意对恒盛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恒盛公司价值50万元的钢砂产品实物。诉讼过程中,案外人提起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且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之后,多棱公司向法院撤回了专利侵权的起诉。恒盛公司遂提起对多棱公司的本案诉讼,理由是多棱公司的行为构成财产保全错误,给恒盛公司造成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主要在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多棱公司主动申请撤诉,其起诉恒盛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且多棱公司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已有他人对其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其专利有效性的复审、行政诉讼程序并未完成,该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未得到认定,且该专利权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可见,多棱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恒盛公司暂时失去对货物的支配权导致收益损失。因此,多棱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已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依法应向恒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多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多棱公司在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未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因财产保全行为给恒盛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审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参考基础。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亦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故多棱公司称其不应就财产保全错误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属于错误申请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不同观点。
一、业界持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多棱公司无须对其提起的财产保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应当根据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来分析认定。多棱公司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其专利权属稳定,故有权起诉,并且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另一种观点认为,多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多棱公司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已经有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可见专利的稳定性尚属不稳定状态。此时多棱公司应当及时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解除对恒盛公司的财产保全。可见多棱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多棱公司应当就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完全胜诉,即构成财产保全错误,而无须考虑申请人对保全错误的主观过错状态。
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保全的实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着保全措施错误的可能。一旦出现保全措施错误,被申请人会因为其财产被保全而遭受经济损失,由于保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当因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申请采取保全的当事人就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为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样规定,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一定的义务,防止权利滥用。为了保证保全错误时对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诉前保全申请人都需要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法院视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保全制度在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同时,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由于本条规定对什么是申请错误以及所遭受的损失是哪些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也就出现了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权益受损,但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申请错误进行明确,才能更好地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可以使被申请人的权益遭受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申请有错误是否构成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则规定,行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院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故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多棱公司主张其在提起本案专利侵权诉讼时,涉案专利尚属有效,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正当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笔者认为,财产保全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如果被申请人实际并未侵权,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法律并未将申请财产保全规定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利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是为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下,更好地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从本案来看,多棱公司在本案诉中对恒盛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因涉案专利被最终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恒盛公司的起诉。故多棱公司关于侵权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可见,多棱公司在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未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因财产保全行为给恒盛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多棱公司还提出,恒盛公司针对多棱公司另行提起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并无滥用诉讼的恶意,可进一步印证多棱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笔者认为,向法院提起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与申请财产保全系不同行为,二者在法律概念、审查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均不同。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审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参考基础。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亦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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