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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日期:2015-12-15 来源: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王颖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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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外国人如何在我国取得知识产权和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是哪个。另一方面,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保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际保护、涉外保护,还包括边境保护。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 世纪80 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2、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3、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的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判庭。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大部分企业的还是比较淡薄,没有引起各个企业的重视。中国不少企业还不懂得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确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确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大概占到40%左右,而所占比例最少的是发明创造方面的专利,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趋势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 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以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了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在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失去优势,同时,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笔者在如何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四、笔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一些建议 

  1、以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为契机,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决定享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条文,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并且与国际上接轨。 

  2、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在修订现有知识产权法时,全面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参考国外已有的成例,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种类,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于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3、在诉讼过程中,经权利人提出申请及提供有效担保,法院应及时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制止侵权人的继续侵权行为,以避免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对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当事人的申请及各法院的具体操作。 

  4、在判决中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救济的力度。在民事救济方面,侵权人所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应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润、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以不低于合理使用费的数额为计算依据。在这几种方法中,权利人有选择权。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且侵害后果严重的侵权人,不仅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应将其侵权获利赔偿给原告,以加大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法定赔偿制度。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数额应在5000元至20万元之间。此法定赔偿数额适用于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审计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均应由侵权人负担。在确定赔偿额时应遵守的一个原则是,要侵权人明白侵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是得不偿失的。只有这样才能对侵权人具有惩戒作用。 

  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离不开国际保护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石城县人民法院 王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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