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起诉韩国某炸鸡店侵权 获赔145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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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韩国某法庭对首尔某炸鸡店做出判决。该店老板使用 Louis Vuitton 品牌名字作为店名,且在被法庭下令禁止使用后仍拒绝遵守指令,被判罚款1450万韩元(约合8.27万人民币)。
据法新社报道,这位店主姓金,他在首尔开设的餐厅名为“Louis Vuiton Dak”。Dak代指韩语中”炸鸡”一词“tongdak”。
除了店名外,店内供应的纸巾和外带盒上的Logo都与“Louis Vuitton”的相差无几。因不满金某的这一行为,去年9月,Louis Vuitton以金某擅用公司名出售炸鸡对品牌名誉造成损害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10月,首尔地方法院下令金某终止该行为,若不遵从判定将支付罚款(以50万韩元/天计算)。
之后,金某将餐厅名字改为“chaLouisvui tondak”,但Louis Vuitton方面认为名字还是过于相似。上周,Louis Vuitton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金某向品牌支付1450万韩元 – 挂名29天的惩罚金。
对此,《韩国时报》表示:“尽管他(金某)用不同的字母间隔改了名字,但这两者听起来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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