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新知识产权法草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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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缅甸政府正在着手对该国有些略显过时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缅甸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携手缅甸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已经编制出4部知识产权法草案。这包括商标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专利法以及版权法。
2014年,此前的联邦巩固与发展党对新知识产权法草案进行了定稿工作,以此来鼓励外商对缅甸进行投资。但是,这个新知识产权法却依然处于草案阶段,也从未形成法律。而目前,新知识产权法草案正在由缅甸联邦议会的立法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且有望于2017年末对外颁布。
缅甸的新知识产权法草案主要是基于最佳的国际知识产权实务经验、其他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
就当前的形势而言,缅甸能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然不够。除了《1914年缅甸版权法》以外,这里既没有其他具体的商标法律或者知识产权法律,也没有对商标注册做出过任何具体规定。尽管《1861年刑事法典》中的第478节对“商标”做出过定义,但是这种缺少指导意义的规定只能提供较低程度的保护。缺少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导致缅甸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做法“自成一派”。例如,缅甸的商标所有人需要对所有权进行申报,然后在契约登记局对申报进行注册。而在涉及到侵权的情况下,海外或者缅甸国内的投资者还需要将这份申报书递交至缅甸的有关机构。目前,海外投资者正是以这种做法来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的。
下文则将对缅甸的新知识产权法草案进行着重介绍。
《商标法》草案
缅甸《商标法》草案为本国商标的申请、审查以及注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采用“先申请”(first-to-file)原则。根据《商标法》草案,下列商标能够获得相应保护:味觉与触觉标志;视觉商标;以及可感知到的声音。
缅甸将允许申请人为一组商标进行注册。同时,缅甸本国与国外的品牌所有人均可申请进行注册。但是,国外的申请人必须要指定一家获得授权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而且这家代理机构须要位于缅甸境内。只有这样,上述代理机构才可以代表国外商标所有人在缅甸知识产权局(MIPO)处理相关业务。根据缅甸的新知识产权法草案,设立MIPO旨在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管。此外,缅甸还需要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并以此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或者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草案
缅甸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做出过任何具体的规定。所有人若想获得有限的保护,其只能先通过向契约登记局提交所有权申报书,并随后在当地报纸上公布通告来告知公众其所拥有的外观设计所有权。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草案,“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如下:工业或者手工产品(部分或者全部)外观,以及可通过产品自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质表现出来的特征。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可以英语或者缅甸语来提交。来自《巴黎公约》缔约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注册申请均可以在缅甸受理。而有关申请公开的工作将依照缅甸工业品外观设计细则有序开展。
《专利法》草案
就专利申请而言,专利申请需要递交至注册官处。缅甸《专利法》草案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其他《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内提交了首次专利申请,那么其在缅甸提交该专利申请时便能够主张优先权,不过前提是该申请人须要在首次专利申请提交后的12个月内在缅甸递交相关申请。
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所有人将拥有在缅甸制造、使用、销售、公开出售和(或)进口该专利发明的专有权。同时,专利权所有人还将拥有阻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公开出售和(或)进口该专利发明的权利,以及将该专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此外,专利权所有人还可以就专利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
《版权法》草案
《版权法》草案对“版权”做出了以下定义:版权是文学作品或者艺术作品的作者独有的独占所有权。此外,《版权法》草案还引入了演奏者、唱片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的独占所有权。而且原创作品也受版权保护。
无论上述原创作品的所有人是缅甸公民还是在缅甸有惯常居所的人,《版权法》草案均可以提供相应保护。根据该《版权法》草案的规定,“成员”指的是缅甸也是其成员的某一公约、条约或者协定下的成员;或者涉及该公约、条约或者协定的某一国际或地区组织的成员。人们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到缅甸正在切实履行东盟各国就知识产权合作所达成的框架协议。
此外,版权的登记工作并非是强制性的。如果权利人或者所有人希望为自己的版权进行登记,那么其可以向MIPO提交申请。如果注册官批准了登记,那么其将向申请人发出版权登记证明。一般来讲,作者所创作出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50年。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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