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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修正案生效

日期:2017-12-0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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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努力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并为新加坡当地的设计产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框架。IPOS的努力取得了重大成果,特别是在2017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及其相应的附属法例修正案于2017年10月30日起生效之后。

这些修正案的主要特征如下:

扩大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

本次修正扩大了可注册设计的范围。简而言之,申请人可以保护其设计中更多类型的特征。其中包括与非实物产品(non-physical product)有关的设计特征,以及颜色和手工艺品的特征。《注册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一个类别是非实物产品,它可以是投射设计的虚拟产物。非实物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没有物质形态且无法触摸;

将设计投射在表面或者介质中(例如,空气);以及

具有内在实用功能。

非实物产品的一个实例就是虚拟键盘。该键盘没有实际的形态/形状、通过光照投射到任一平面表面并具有输入字符的内在实用功能,且输入方式与实体计算机相同。

改变委托设计的默认所有权

在修正案生效前,当设计者受委托创作设计时,委托方被默认为该设计权利的所有人,而非创作者或者设计者。然而,根据《注册外观设计》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受委托人委托所创作设计的权利归设计者或创作者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延长宽限期

《注册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增加了第8条A款,该款扩大了设计者披露其设计的情形,延长了设计者在提交设计注册申请前向公众披露设计的情况下注册其设计的宽限期。本次修订将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换句话来说,设计者在对其设计进行任何披露后12个月内仍可以对该设计提交注册申请。第8条A款适用于设计者在该条款生效之日(即,2017年10月30日)及之后披露的设计。

允许申请人为多项设计提交一份注册申请

本次修订允许申请人为多项申请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在提交其设计的注册申请时必须使用D3表格。一份申请中至多包括50项设计。

此外,修正案新增了第16条A款,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条款规定为了纠正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或者为了遵守第11条第(2)款(c)项和第11条第(4)款(a)项的任一或者全部正式要求,在得到注册官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为其设计注册提交一份新的申请。这一修订为申请人带来了额外的好处,即申请人之前提交设计注册申请的日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交的新申请的日期。

根据IPOS公布的第6/2017号通告,2017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修正案的相应附属法例的修正案为2017年《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二修正案)、2017年《注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规则》修正案以及2017年《版权法规》修正案。

以上所述的修订使新加坡当地的设计者拥有更多的所有权,并为其设计中更多类别的特征提供保护。

在新加坡《政府公报》上公布后,公众可以在IPOS的官网上访问关于上述修订的立法修正案。

(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