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审查《阿鲁沙保护植物新品种协定实施条例草案》
字号:
在开幕式上,津巴布韦农业部常务秘书长瑞森.齐西科(Ringson Chitsiko)赞赏了ARIPO制定阿鲁沙协议的成果以及各成员国专家投入的大量工作。
齐西科敦促代表们认识到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非洲地区的粮食安全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并为农民提供高产免被病虫侵害的种子。
《阿鲁沙保护植物新品种协定》在2015年7月召开的ARIPO成员国会议上被通过。阿鲁沙协定是仿照《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法案》(UPOV 1991)制定的。
协定通过后,ARIPO秘书处开始着手制定条例草案,指导协定的实施和运营。
审查会议由来自各成员国农业部的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植物育种者和民间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参会的民间社会组织代表来自非洲生物多样性中心、非洲种子贸易协会和非洲粮食主权联盟。
参会的其他植物育种者权利机构有:欧盟共同体维护植物多样性局(CPVO)、种子苗木跨行业联合会(GNIS)以及总部位于日内瓦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根据ARIPO,此次讨论主要集中在阿鲁沙协定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条款上,这次会议还全面审查了草案规定,使其满足非洲农民的需求。
其中条例中需要定义的问题包括:育种者权利行使的限制、协议应用和实施的费用、支付给农民的报酬以及需要由农民提供给育种者的信息。
CPVO法律部主任弗朗西斯科.马蒂纳(Francesco Mattina)向大会介绍了欧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UPOV法律顾问约兰达.韦尔塔(Yolanda Huerta)简要介绍了UPOV制度以及该制度是如何让成员国受益的。
会议期间,代表们所做的工作包括删除、添加、更正、澄清、重新起草和简化,以尽可能地适应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意愿。
ARIPO发布声明称:“阿鲁沙协定是关于食品安全的,这对非洲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种保护将激励植物育种者传播新的植物品种,最终加强粮食安全的保障。”
根据阿鲁沙协定,它承认:“需要一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3(b)款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的特殊制度。”
TRIPS第27.3(b)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权:除微生物外的植物或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工艺之外的产生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于生物过程的生物工艺。但是,各成员应规定用专利或一种专门有效的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综合运用来保护植物品种。各成员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4年后对此规定进行审议。”
植物育种者的卓越地位,关注农民
民间社会团体发起运动反对关于植物育种者的规定,认为所提出的保护框架并不适合非洲国家,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农民保存、交换或出售农场保存种子的传统权利。
非洲粮食主权联盟政策制定者布里奇特.穆加比(Bridget Mugambe)告诉媒体:对ARIPO规定的一个主要担忧在于他们试图下放更多的权利给ARIPO办公室,破坏国家主权。例如,一旦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规定责成国家当局接受ARIPO办公室的决定。尽管协定规定国家有权反对ARIPO授予给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穆加比补充说道:“条例还通过规定要求农民、种子加工者和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和监管农民利用农场保存的种子来侵犯农民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是恐吓农民和侵犯他们的权利。我希望修订后的规定考虑民间社会团体代表提出的担忧,如涉及国家主权和尊重农民权利问题。”
小组委员会展望
在审查会议临近结束时,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委员会来最终审查由与会专家达成的规定。小组委员会由来自利比里亚、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津巴布韦的专家组成,由赞比亚主持。
ARIPO总干事费尔南多.多斯桑托斯(Fernando dos Santos)表示,“文件将考虑上周的讨论内容。之后这些文件将由植物新品种技术委员会审查,12月的时候将由行政理事会讨论通过。”
ARIPO是依据1976年《卢萨卡协定》建立的,现共有19个非洲成员国。
(编译自ip-watch)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国家林业局与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签
- 国家林业局与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签
- 武威市金琦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种业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陆修闽、林
- 河南农业大学与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