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成员国大会就IGC的任务和工作方案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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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IPO成员国大会期间,有关各方举行了多次不公开的非正式讨论,力图就IGC的任务和工作方案达成共识。在这些讨论中,有关各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初步提案,但在WIPO大会闭幕前,有关各方达成一致。
最终版本沿用了先前几份草案的观点。10月11日上午,其中一份草案被公开。
最终版本对11日上午公开的草案稍作修订,包括在脚注中增加一项要求,即专家工作组将在IGC会议召开期间开展工作。
IGC的主席伊恩.戈斯(Ian Goss)解释道,最终决定试图满足有关各方在提案中的要求。这些提案来自欧盟、非洲集团、日本和美国以及WIPO的一些的成员。
例如,欧盟与日本和美国的提案要求对IGC的目标和核心问题达成共识。该要求出现在最终决定的(b)段。
最终决定还提到了上述条约的例外和限制,及其与公有领域的关系。欧盟及日本和美国的提案均提到了与公有领域的关系。一些发达国家在IGC会议上强调了例外和限制的重要性。
根据非洲集团的提案,最终的决定可能会成立特设专家组,尽管非洲集团提出的设想是在IGC会议期间召开专家组会议。最终的决定只同意在IGC未来2年召开的6次会议期间召开专家组会议,并指出专家组将在IGC会议召开期间工作。
非洲集团还要求在2019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以达成并采取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该文书将确保对遗传资源进行有效且均衡的保护,同时不影响IGC有关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工作。
然而,最终决定并未采纳非洲集团的上述要求。但是,最终决定仍指出,IGC的目标是就有关国际法律文书达成一致,该法律文书是IGC设立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之一。欧盟的提案没有提及外交会议,而日本和美国在提案中表示:“只有在文书的定义、目标、受益人、范围和性质达成一致后,IGC才将会考虑召开外交会议。”后者提案中的要求已被最终决定采纳。
最终的决定作出了以下预测,2019年WIPO成员国大会将评估已取得的进展,并根据文书的成熟程度(包括对文书的目标、范围和本质所达成的一致程度)来决定是否召开外交会议和(或)继续谈判。
欧盟通常坚持认为IGC讨论应采取“询证方法”。欧盟在提案中表示IGC的初始阶段是将其工作建立在国家经验的研究和实例之上。欧盟还提到IGC设立的专家组所取得的成果。日本和美国的提案也谈到“询证方法”。
11日通过的决定涉及以下内容:IGC开展工作时采用询证方法,并通过参考研究和其他项目来扩大其内容。虽然在较早版本的草案中删除了这一要求,但最终的决定还是纳入了该要求。
非洲集团一直以较为谨慎的态度来确保参考“询证方法”不会因无数次研究而导致进展被延误。文书中提供了一项保障,即研究或其他活动不能推迟进展或为谈判确定任何先决条件。
决定还包括“基于文本”的谈判的概念,支持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书的人认为此类谈判必不可少。
有关《外观设计法条约》的讨论推迟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IGC任务和工作方案的问题与外观设计法条约的命运有关。
由于2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召开外交会议以通过新外观设计法条约这一决定已被延迟。其中一个是有关技术援助的条款是否应被列入条约,另外一个则是在外观设计法实施中有关自愿披露来源的条款是否应被列入条约。
尽管在非正式讨论中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的主席阿迪勒.艾尔.马利基(Adil El Maliki)努力让各方达成共识,但是在本次大会上并没有达成关于召开外交大会的一致意见。
WIPO成员国大会决定继续考虑是否将于2019年上半年末召开一次关于外观设计法条约的外交会议。
(编译自www.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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