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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贸易与知识产权政策

日期:2016-07-0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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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生效20年以来,贸易格局和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之间的互相作用朝多样化方向发展。知识产权体系与贸易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非常复杂并具有多面性,以至于不能简单归纳为知识产权促进或限制贸易。例如,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体系能促进合法贸易,同时能确保打击非法的侵权贸易,尤其是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20国集团(G20)近期从更广泛的贸易政策角度思考了贸易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创新与知识产权体系之间的关系。下文将阐述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情况以及G20成员国在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关注点。 

    知识产权发展与贸易 

  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发展能对某些领域的贸易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WTO成员国从公共卫生政策角度对TRIPS协议第31条之二进行了修订,这对TRIPS法律框架非常重要。生效后,仿制药出口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巩固,可满足依赖国际贸易获取药品的国家的需求。所有G20成员国都接受了修订,大部分成员国制定了推动药品出口的措施,将全球制药领域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纳入到TRIP协议第31条之二体系下。 

  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也让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贸易产生影响。例如,于2013年完结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促进了已出版书籍的国际贸易,视障者可获取这些作品。该条约的缔约方应在某些条件下允许进口和出口易于视障者阅读的特殊格式的作品。G20所有成员国都签署了《马拉喀什条约》,许多成员国批准和实施了条约条款,为条约的生效和在未来完全运行贡献了力量。 

  另一个系统性的发展是纳入了知识产权条款的双边和地区贸易协议。截至2015年,WTO区域贸易协议数据库包含143份纳入了知识产权条款的区域贸易协议,许多G20经济体特别活跃。这些区域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涉及在线环境和边境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客体符合保护的实质标准,还有一些条款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尽问题。 

  推动知识产权与贸易体系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外因是技术变革,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变革及其全球化传播。新技术的广泛普及导致新形式的知识产权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出现,创造了全新的无需任何实体介质就能运作的知识产权内容消费市场。另外,通过让产品开发与生产链拆分,技术变革使知识产权相关输入成为了全球价值链(GVC)的一部分。由于加入GVC对贸易和发展的意义越来越得到认可,更进一步的分析工作能让人更清晰了解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性,例如技术和设计许可以及品牌。近期的G20报告强调创新和技术可确保加入GVC实现贸易和发展利益,包括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立法。 

  传统而言,那些被认为让知识产权和贸易产生直接联系的措施是与商品贸易有关的措施。虽然不太准确,但某些类别的知识产权商品贸易的测量方法就成了评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重要性的标志,例如,世界银行制定的具有高度研发性的“高技术出口”类别,如航天航空、计算机、制药、科学设备以及电子机械。在G20中这类产品的出口比例差异很大,中国、法国和韩国的出口超过其商品贸易的1/4,2011年至2014年,俄罗斯联邦在这方面的增长最大。知识产权出口的主要份额由发达经济体买单,但是,近期贸易趋势有所变化,尤其在金砖国家中。WTO正在开展相关工作以提高知识产权贸易的准确性和覆盖面,但收集跨境交流中的无形数据比收集实体贸易商品(如书籍、其他出版物和影音)数据要难得多,因此,尽管知识产权贸易的经济意义重大,但知识产权国际交易的数据覆盖范围差别很大。 

  知识产权趋势与关注领域——贸易政策审查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充满活力和多样化的增长以及技术变革对知识产权体系的影响对国家和国际政策与立法进程产生了影响。G20成员国近期向TRIPS理事会汇报了重要的进展,例如,加拿大和俄罗斯联邦汇报了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框架的改善,包括网络执法。日本汇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变化。韩国汇报了专利法修订,改善药品获取,使药品获取符合《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规定。 

  贸易政策审查包含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权利穷尽与平行进口的政策,包括药品平行进口以及出版物平行进口机制在数字商品中的应用。许多贸易政策审查方面的交流都是关于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包括涉及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以及过境商品的边境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影响以及应用程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民事和刑事执法的本质和频率也是受关注的问题。贸易政策审查还讨论了法院的作用、加速审查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项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及执法方面的相关数据。 

  知识产权纠纷替代解决方案(仲裁与调解)的作用以及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执法之间的互相作用也是讨论的主要问题。WTO成员国反映了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性,并讨论了网络执法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以及用于鉴别合法版权作品的全息图以及相似机制的使用。同样,他们还讨论了提高消费者抵制盗版和假冒产品意识的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引起了关注。近期的TRIPS通知包括简化工业产权申请程序的措施和促进电子申请的措施以及与时限和授权后异议有关的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政策的实质领域,WTO成员国讨论了专利、未披露信息、商标、地理标志和版权。贸易政策审查还讨论了国内法对传统知识以及遗传资源的保护以及相关专利披露机制的使用。保护临床试验数据的不同方法(尤其是独占期限)也在讨论之中。 

  最后,TRIPS理事会在通知中还谈及了非传统商标(如动作和声音商标)的保护。成员国探讨了不同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包括采用双边协议和特殊的保护形式,如原产地名称。许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双边协议都汇报给了TRIPS理事会,以便审查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TRIPS理事会讨论的版权问题还包括在线和数字环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认可、作用和竞争;录制媒体的征税;可选性登记体系的使用;用于教育和相似目的的版权作品翻译强制许可。他们还讨论了区域一体化协议中的版权管理。 

(编译自www.wt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