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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日期:2015-07-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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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育种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动植物新品种繁育的技术创新活动,是现代生物技术催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生物育种不仅关系到生物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进步,还事关粮食安全和国家发展。近年来,我国几乎每年都出台发展种业的政策,体现了对种业发展的重视。出于国内外发展形势的要求,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技术创新、确保国家种业发展已刻不容缓。 

        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维护种业安全的根本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正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战略资源与核心要素。近年来,出于发展的需要,全球各国对动植物资源的利用日益重视,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在全球加强了对种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加速进军发展中国家种业市场的步伐,在局部已经形成对生物育种的产业垄断格局,对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发展形成重要影响。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构筑种业发展的坚实屏障,是目前发达国家维护其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实行专门法与专利法的“双轨制”多重保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对植物新品种实行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发达国家凭借其生物技术优势,力图通过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更多的种业资源,从控制农业终端农产品向控制农业的源头种子转变,构建在国际种业技术竞争中的核心优势,从而为赢得国际竞争夯实基础。 

        由此可见,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事实上,由于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现有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立法上,尚未建立从种质资源到新品种推广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短板。同时,种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价值尚没有得到充分显现。此外,缺乏生物育种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积累不够充足,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还不够显著;植物新品种的育、繁、推一体化运作的龙头企业数量不多,部分种业企业缺乏强大的科技研发能力和国际核心竞争力。当前,在国内大豆、玉米、花卉、蔬菜等一些作物新品种市场上,几乎不时可以看到国外种子企业的身影,他们大都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掌握核心技术,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对此,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国内育种产业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当前,我国种业发展的瓶颈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积累不足,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不足。因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发展的必然。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必须构建生物育种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产学研联合创新队伍,促进种业研发与生产一体化,培育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种业自主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还应注重种业知识产权的运用,体现新品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提升种子企业和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种业,应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和运行机制。因此,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强化制度建设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加大对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政策支持力度和基础研发投入力度,又要加强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的作用,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种子企业的创新活力。 

        在笔者看来,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策、法律和管理“三管齐下”。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农户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从单一的对种业保护向提升种业综合竞争力转变,从生物育种技术发展向整个种业科技创新发展转变。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激发国内育种技术创新活力,从政策、法律和管理等方面共同发力,建立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为此,要完善生物育种相关立法,建立全面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特别要完善促进种业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对相关资源保护和利益分享的制度体系;要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生物育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 

        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种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切实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产业创新体系的构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种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及创新发展战略,为我国种业发展构建更加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作者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