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全国首例用DNA鉴定水稻种子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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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证明水稻新品种被侵权
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强公司)诉称,被告安徽某种业公司利用受保护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生产、销售授权保护品种“两优6326”种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种“红华105”(化名)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15万公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农业部授予原告合肥新强公司为“两优6326”(皖稻119)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被告安徽某种业公司也是从事杂交水稻等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去年3月28日,被告与苏农公司签订了一份《杂交稻制种合同》,约定由苏农公司为被告生产名称为“红华105”的杂交水稻1500亩,预约了单产、收购价格和产量。4月13日,苏农公司与盐城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品种名称为“6316”,面积800亩,该合同在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随后,苏农公司在盐城市某村共安排制种面积800亩,实际亩产约150公斤。9月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村生产的种子进行随机抽样保全。
去年4月25日,被告与东升公司签订了一份《杂交稻制种合同》,约定由东升公司为被告生产名称为(华安501)“红华105”的杂交水稻1000亩。5月29日,东升公司与阜宁县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杂交稻制种生产合同》,约定在该村安排制种780亩,名称为“23018/H7058”杂交水稻。同年9月25日,法院依法对该村生产的种子进行随机抽样保全。另查明,被告2007年委托生产的杂交水稻种子,以“红华105”品种名义包装销售。
经原、被告一致认可,法院将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2、K6表示,将法院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调取的“两优6326”备案F1代标准种子以代号B表示。为确认所保全的样本种子与B是否存在一致性,经原告申请,法院决定对该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由于目前尚无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水稻植物新品种司法鉴定机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委托中国水稻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根据法院上述保全的被控侵权样本种子及标准种子B,依照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农业部行业标准《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进行DNA指纹鉴定。鉴定结论为:K2、K6在所有24个标记座位上与B的带型均一致。法院判定被控侵权样本种子K2、K6与原告在农业部备案的“两优6326”标准种子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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