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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律所分析无人驾驶车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日期:2017-12-29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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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美亚博国际法律事务所(Mayer Brown LLP )发布《保护美国的创新——网联和无人驾驶车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Protecting the Innovations That Protect U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rategies for Connected and Autonomous Vehicles)》报告。报告对比分析了网联和无人驾驶车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利弊,并根据涉及技术的类型和技术开发模式提出最佳保护策略的一般指导。


网联和无人驾驶车辆(connected and autonomousvehicles,简称CAVs)发展所需的技术包罗万象,且隶属于不同的开发者。传统的汽车公司及供应商正在与科技公司合作,将现有技术结合起来以适应无人驾驶环境的严格要求。此外,所有的参与者都在投入大量资源来开发新的功能,并将其整合到最终产品中。这些新技术包括传感器技术、电池充电和存储技术、连通性和安全措施、改善计算机处理能力以及利用人工智能改进决策算法的软件应用。


报告指出,CAVs对金融投资水平和创新技术广度的要求都非常高。企业不能继续依赖传统模式,即:供应商全额资助专有技术的开发,向制造商销售集成的系统,同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或者制造商承担所有的开发成本,保留由第三方供应商创建的底层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并禁止供应商在其他的情况下利用该知识产权。这两种模式都不能够满足将下一代汽车推向市场所需的大量投资。因此,为了提供更加一体化的产品,CAVs行业产生了合作协议、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以及大型供应商收购小型技术公司等新模式。报告指出,为了适应这些新的模式,保护和分配知识产权的新方法需要:

(1)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反映各方参与者设计、开发的责任和风险分配,包括整体整合责任、设计缺陷责任、召回成本和产品责任问题。

(2)认识到继续合作以及未来获得联合开发产品的底层部件的需求,以便在技术和监管环境迅速变化的状况下,能够实现持续改进和网络安全防御。


这种更加协作的方式要求各方仔细协商分担研发成本,在满足各方业务需求的形式下共享共同开发技术的权利,各方的权利需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并能够确保权利得到充分的共享,使得不断发展的技术无论是在初版的最终产品中,还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和法规改进的后续产品中都能够正常的无缝对接。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并确保各方谈判后的分配是可以执行的,各方必须就如何最好的保护潜在的知识产权做出战略规划。


与此同时,汽车产业的连通性和自动化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法的变化使得保护创新的最佳方式变得更加难以确定。例如,某些类型的发明(特别是涉及软件的发明)的专利变得更加难以保护。与此同时,新的联邦商业秘密法为加强保护提供了未经检验但潜在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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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针对特定的CAV开发工作的最佳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将取决于所涉及的技术类型,以及该技术是否采用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或作为合资企业的一部分。另外,各方的贡献情况或如何被保护,都将影响各方的分享策略,例如使用该技术的权利能否转让给第三方、是否可以共享支持最终技术的信息以及一方在合作结束后创建的衍生产品的权利是否可以共享,如果可以,如何共享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