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传媒”挑战新闻作品著作权
当今社会时时处处充斥各类信息,新闻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每天新闻媒介都在迅速、及时地报道评论所发生的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数字技术在全球经济、科学、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许多信息传播方面的安全问题。新闻价值在信息社会得到充分体现,新闻的产业化发展也推动了媒体间对新闻的争夺,至此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也造成冲击。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播发展的需要,新闻单位和记者在新闻的采写和传播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创作了很多新闻作品并得到广泛传播,这充分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信息了解的知情权需求,同时也丰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些新闻作品中的很多要素都符合作品的要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现实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很多混淆新闻作品和非作品界限、任意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或者将很多本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当作时事新闻任意使用的现象。同时,网络具有的超大容量、快速阅读、便捷、低成本复制等特点,助推了侵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行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普及,引发一场前所未有的信息技术革命。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信息的传播方式、速度、质量、距离、范围等都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这深刻影响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变化。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适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使得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信息传播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
互联网凭借复制方便、传播广泛、速度迅捷等优势条件,广泛运用于我国的各个领域。由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一方面拓展了生产力发展的空间,信息网络技术给人们以更快速、更便捷的生活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严重冲击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支付也是一种挑战。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情况剖析
数字化时代的来临、网络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冲击表现得尤为突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近年来世界各国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目前,在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一个国际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尤其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
网络以及其他数字技术的应用给立法和司法工作提出挑战,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方便。作品的复制方式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出现了“临时复制”,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与以往不同,更快捷,这样一部作品可以在瞬间传到世界各个角落。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作品的方式,从本质上并未改变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本身的内容,但在这一过程中改变的是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
信息数字化使得作品在传输过程中作品的形态发生质的变化,作品不再以其本来的文字或图形的状态传输,这种作品传播方式的改变是信息数字化、网络化的必然结果。
借助互联网这一技术,网络传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作品传播方式给作品使用者以前所未有的便利快捷,这归根结底是源于数字化作品可被反复复制的特点,也源于国际互联网将全球信息网融为一体的巨大的包容性和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上网发布信息和截取信息的交互性。综观整个网络传播的秩序,数字化作品与国际互联网在给使用者带来种种便利的时候,也给版权人带来种种忧虑。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任何作品都可以并且非常容易被数字化,同时也方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保护著作权的难度,引发了一些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利益平衡的体现。明确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和司法管辖,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目前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可行和有益的做法。
二、传媒产业化发展与新闻作品著作权
抛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强烈冲击,从传媒业本身发展的角度来说,传媒的产业化发展使得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越来越多融入媒体自身对社会上各种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这个过程中也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为了保护新闻写作者的原创劳动,防止恶意拷贝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对新闻的著作权作出具体规定。
过去,媒体很大程度上被认定为公益性行业,没有被看作可盈利的商业性质的机构或者企业。因此,一般情况下都认为媒体之间并不存在着相互竞争。对于某一事件所作的新闻报道,通常来说也是媒体对于新闻事件的简单陈述。从新闻事件本身来看,事实本身并没有归属,事实也不属于哪一家或者某一家的新闻媒体。基于此原因,一直以来新闻媒体的作品的著作权很少被提及。
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越来越被重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引用新闻作品的某一部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若被别的媒体引用的内容是这家媒体独家报道出来的,应该在引用部分注明出处,或者在文章结尾标明“本文综合参考了某某媒体的相关报道”;如果被引用的内容是众人皆知或很多媒体都予以报道的,并不涉及作者的独创性的内容,则不必注明来源。
互联网上传播的大量信息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记者的新闻作品当然不能例外,同样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就目前我国新闻作品的保护情况来看,由于目前互联网的传播特性致使难以控制新闻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转载和剽窃记者的新闻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给新闻记者保护自己的新闻作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有些记者甚至无法正常保护自己的信息传播权。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著作权法中有相关作品的定义,新闻作品正好符合作品的定义,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来实行。著作权法应该尽快明确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使各方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把新闻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是社会主义新闻学的要求,也是新闻实践的要求。这样的著作权法将会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做到在网络环境下,既可以行之有效地保护新闻记者的著作权不受损害,又可以充分保障人民对信息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促进信息的充分交流与共享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数字网络对著作权法的挑战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则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几种反映和表现形态。著作权法的制定必然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脉相承。传统的著作权法是根据传统的传播方式而制定的,而著作权法与作品传播方式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当数字网络传输成为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代替从前的传输方式时,数字网络带来的变革巨大,完全超出我们的想象力,构建一种新的人类获取信息的模式。在这种环境下,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基本理论是否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著作权制度的原有体系是否能够包容数字网络带来的种种矛盾?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总是伴随着作品使用方式、传播方式等技术变革而不断发展变化,不断扩展丰富的。数字网络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都作出相应规定,并且很多国家通过司法部分回答了其中的问题。这些立法和司法为数字网络制定了新的规则,这些新规则影响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构成基础是作品的数字化,越来越多的纸质媒体借助或者通过网络来传播信息,记者的新闻作品中很大一部分进军网络,通过互联网来传播,很多传统纸质媒体增加了数字化报纸,包括本来网络媒体的新闻作品,基本上都通过互联网传播。进入网络环境的首要条件是将其数字化,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利用也离不开数字化的操作。作品数字化后带来的是复制的便捷、大规模复制的出现、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被无限扩大、使用成本的降低。总体来说,网络给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方面来说,著作权人可以凭借互联网的巨大优势,使尽可能多的读者接触自己的作品,传播范围更广,这无形中扩大了作品本身的影响力,提高了作品的使用价值。在数字网络条件下,新闻作品传播已突破传统著作权制度下作品的发行模式,不再受以纸质为媒介的作品印刷数量、发行渠道和发行范围的限制,这就提高了著作权人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数字网络在带给著作权人无限机遇的同时,也有挑战与之并存。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完全开放的并且是无限制的,作品只要公开发布在网络上,如果不采取加密措施,任何用户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时随地对网络作品进行访问、复制、下载或转载,从而使著作权人很难控制其作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使得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被削弱。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使得传统版权领域内的权利用尽原则失效。对网络传播来说,复制、发行、传播是同时进行的,一旦发行权用尽,就意味着多种权利同时用尽。因此,网络传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作品在互联网上无限制传播的同时,作品复制件依旧留存在著作权人手中,互联网交互性强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人极难控制作品的传播去向。因此,必须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时加以控制网络复制,即网络传播权和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以避免可能会影响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任意复制行为。
面对数字网络环境给著作权法提出的新问题,有人主张对传统的著作权法进行全面改革。尼葛洛庞帝在其著名的《数字化生存》一书中提到:“著作权法已经完全过时了,它是谷登堡时代的产物。由于目前的著作权保护完全是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我们在修正著作权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颠覆。”也有人主张应保留传统的著作权法,并利用传统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数字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问题。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传统著作权法的同时,增加新的规定专门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问题。最后,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三种观点,并且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